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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 重在防患于未然

发布时间:2014-11-06 浏览量:1634 二维码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

     近年来,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加上社会经验欠缺,导致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其中,高校加强大学生就业求职法律指导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就业法律指导:重在防患于未然

  由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社会经验不够成熟,与招聘单位相比,大学生是弱势群体,理应得到社会的关注。在就业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处理与大学毕业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上不少大学毕业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其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高校就业工作者,深感有义务在工作中帮助毕业生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以及通过法律手段帮助毕业生进行维权。

  随着高校就业工作由计划体制下"分配"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双选"、自主择业的逐渐转变,大学生就业指导的内容不应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的就业政策的指导、就业形势的分析,而应进一步明确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指导他们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这也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下对大学生提供指导与服务的客观需要。

  时至今日,高校毕业生人数每年就达数百万之多。尽管就业中发生争议、侵权事件比例有限,但是具体到某一个地区、某一位毕业生、某一个家庭来说,事关重大,绝无小事。处理不好或者是处理不及时,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开展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在新形势下具有现实意义,尤为重要。

 

  审时度势开展就业法律指导刻不容缓

  目前多数毕业生法律知识欠缺,认识肤浅,难以适应"险恶"就业市场。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法律知识在众多专业课教学计划中所占比例极少,学生得到法律知识的渠道非常有限。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仅仅是《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一门课,3个学分,48学时。

  即使开设相关就业指导选修课、举办就业讲座,法律指导、权益保护也只能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同时,作为选修课对一届学生来说,受众有限。而即使开设成必修课,由于就业工作人员人数、人员自身素质所限,兼职讲课也难以覆盖全部毕业生。何况就业指导课本身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决非一批专职理论课教师可以独自胜任的。

  对于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讲,也并非是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了。实际上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劳动法的比重也非常有限,仅仅是作为选修课。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劳动法在教学计划中仅仅是第五学期的民商经济法方向的一门选修课,2学分,36学时。由于课程安排相互冲突及选修方向的不同,相当部分学生对劳动法兴趣不高,选修人数有限。对于众多高校在校学生来说,即便是在大学一年级的课堂上认真学习了《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当几年后他们步入社会就业求职时,由于大多是初次求职,社会经验的匮乏足以抵消他们有限的法律常识。

  从目前高校就业工作的职能看,就业指导内容即使是国内一流大学也仍局限于落实就业政策、树立择业观念,求职技巧培训等方面。客观来讲,以上这些内容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适应了当时的形势发展需要,而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已经显得不够完善,有些不适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学生依法就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显然应当成为我们高校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尽管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他们的业务范围也已涉足大学生就业领域。但鉴于现实考虑,作为自由职业者或政府、企业法律顾问的公职律师,由于解决劳动争议周期长、标的小,恐怕也难以长期、专职从事这一领域的工作;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个人自然也难以经常通过聘请律师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高等就业工作适当、适时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刻不容缓。


  
与时俱进完善高校就业机构工作职能

  在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将2007年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面服务年,要求各地各高校以学生为本,扎扎实实做好六项服务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好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与时俱进,拓展完善高校就业机构工作职能和就业指导工作内容刻不容缓、时不我待。高等学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应当抓住这一契机,通过开展就业法律指导工作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就业相关法律常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求在就业求职过程中少走弯路,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高校就业工作队伍在数量上已达到一定规模,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人员素质上存在一些欠缺,难以适应新时期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就业指导工作水平的提高。具有专业知识人员的匮乏同样表现在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上。目前,从事就业指导工作人员教育背景五花八门,各有所长。而就业日常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使得即使法律科班的人员也无暇顾及专业研究。专业化、职业化的目标,如何得以实现至今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从人员自身来讲,要通过人员培训、进修、补充专业工作人员、专兼职结合等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正规学习、技能水平培训、自我学习等,逐步实现由外行到专业、到专家的转变过程。从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来讲,希望从有利于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就业工作的开展和提高,从有利于学校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就业人员科学定位。

  从大学生就业求职实际来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见面"双选"、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就业报到等就业环节,对毕业生合法权益保护来说比较重要,也往往在这些环节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应当涉及学生就业全过程,形式多样、不拘一格。

  择业阶段,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还未形成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的阶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求职阶段。这个阶段的侵权主要表现在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的侵犯。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就业歧视问题、就业信息虚假问题及以录取为名乱收费等问题。

  签约阶段,即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阶段。这一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问题、就业协议的效力问题、就业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补充条款约定违反规定、协议书签订程序不规范、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对接不一致等问题。

  就业报到阶段,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马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有一个比较好的衔接。这一阶段就业权益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延迟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具体表现为薪酬问题、保险问题、试用期问题等。

  试用期内纠纷,主要表现为试用期过长、试用期辞职与辞退、以试用期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违约金过高及不合理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等问题。时效问题,解决劳动争议的时效是自权利被侵害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如果在仲裁程序中被认定超过申诉时效,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也会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不拘一格探索大学生维权的有效途径

  而从就业工作实践来看,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屡遭侵犯主要原因在于防范意识不够。因此,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应当提前介入、重在预防,涵盖学生就业求职全过程。在指导过程中要本着"管用"的出发点,注重实效,力争能够解决大学生就业求职过程中、甚至包括就业派遣后一段时间内的有关法律问题。对于刚刚就业的大学生,只了解法律上的实体权利是不够的,因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是由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的。许多人由于不能掌握程序的规则,使原本在实体上应当保护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发生劳动争议时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也应成为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重要内容。

  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通过就业指导课、就业讲座、咨询、个别辅导、法律援助、毕业生跟踪等多种形式开展,不拘一格,注重实效。

  针对目前侵犯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有条件的学校和地方可适时、适当地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项目。此项目实施的目的在于针对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诸如侵权、违约等接受咨询,并帮助被侵权毕业生制定适当维权方案,从而维护其就业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中,可以学校就业部门为依托,充分发挥学校教学资源优势,聘请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或已通过司法考试的法科在校学生作为志愿者,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针对毕业生求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为毕业生提供义务法律援助服务。具体工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形式:开通热线咨询电话接受咨询;设置专门的电子信箱接受电子邮件咨询;接受同学当面咨询;开通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服务网站;提供法律建议及维权方案,帮助学生实现维权。(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解廷民)


  《中国教育报》2007年8月22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