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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签约——就业入职的钥匙

发布时间:2014-11-06 浏览量:986 二维码

    信息来源: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案例:

  北京毕业生小刘在毕业前夕,接到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的接收函,这家单位同意接收小刘工作并且要求他签订就业协议。由于这家企业是一家境外企业,没有保存小刘档案的权限,尽管这样,小刘仍然与这家公司签订了由该公司起草的就业协议书(没有签劳动合同,原因是小刘是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资格)。协议约定,在2011年7月20日之前,小刘到公司报到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小刘没有报到,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小刘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然而一周后,小刘收到了考取公务员的录用通知,在权衡利弊之后,小刘决定去公务员单位工作,并且通过学校办理了相关的就业手续。而那家企业在规定的时间没有等到小刘前来报到,也没有任何小刘的消息,于是向小刘发出了法务函。 

  评析:

  此案例反映的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三方协议有效性的案例。三方协议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个主体必须分别签署协议,就业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毕业生按照就业协议的内容,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协议才能够最终生效。二是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可以签订三方协议的,必须具有人事接收权。三方签署协议,一般情况,学校和毕业生本人的问题不大,关键是用人单位的签章是否有效,而有效的关键是该单位是否有用人权(人事权)。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有效凭据,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来制订就业方案。在本案例中,小刘与那家外企虽然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是一方面没有采用国家统一使用的三方协议书,用人单位自行拟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就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另一方面此单位也没有人事接收权,所以,与小刘签订的两方协议书是无效的。

  政策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其人事部门盖章即生效;省直单位需要其单位的主管厅局人事部门盖章才有效;市属单位需该市人事局盖章才有效;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有效。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部门和不具有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招聘的职工均需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提示:

  ●就业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明确毕业生、高校、用人单位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毕业生求职期间,要谨慎签约,充分了解认识用人单位的性质、用人的流程和接收手续。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有效凭据,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来制订就业方案。

  ●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必须要有人事接收权。企业的性质不同,具有人事接收权的形式也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损毁无法使用的或丢失又确需补发的,应按学校要求填写相关申请,并由学院(系)审核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换或补发手续。